学分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自主发展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能人才,努力培养应用型人才,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校实施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旨在推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充分挖掘和优化教育资源,更好地因材施教,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并建立更具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为保证学分制管理的稳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学制及修业年限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并制定基于标准学制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学分制后,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修业年限为3-6年,学制五年的,修业年限为5-7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修业年限为3-4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的修业年限为2-3年。
三、课程设置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别分别为必修类课程和选修类课程。在这两类课程中设必修课、限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等,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限选课:根据专业方向或各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任选课:包括本专业任选课和跨专业任选课(即公共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志愿和需要进行选课,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
课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考核。公共选修课、通识课选修课按通过制评定。考试课成绩考核详见学校《考试课考核管理办法》,考查课考核详见学校《考查课考核管理办法》。成绩的上报需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副院长签字,报教学管理部审核后发布,详见学校《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五、课程免听、免修与重修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除实践环节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或免听。
经补考后成绩不合格者一律实行重修,重修的方式为跟下一轮课程重修。重修考试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总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详见学校《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
六、学分与绩点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生获得学分的数量是衡量学生学习进度及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
(二)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
1.理论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学时÷8(2015级以前)
课程学分=课程学时÷16(2015级及以后)
2.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2学分(2015级以前)
每周计1学分(2015级及以后)
(三)学分的取得
1.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2.学分按学期设定与结算,对跨学期组织教学的课程可能出现的小数学分,以0.5为最小单位,2舍3入,7退8进。
(四)绩点与平均绩点
绩点是课程考核成绩的等级系数,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具有对应关系,其对应关系如表所示: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绩 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计分制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5 |
3.5 |
2.5 |
1.5 |
0 |
平均绩点是反映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序,衡量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学生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绩点加权平均,从而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其计算公式为:
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是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主干课程学分、考核成绩、绩点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运算得出的结果。是学生学籍处理、毕业授位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见相关规定。
七、学业警告
对学年考核未能取得应修学分的50%者,提出学业警告,由学生工作部门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连续二次受到学业警告者,予以退学。详见《关于实施学业警告制度的管理办法》。
八、辅修制
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在保证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前提下,如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一)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本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及学位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十、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为2016年第一次修订版本,修订日期: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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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